案例分享
李女士在自家的小区里散步时,碰到邻居刘女士在遛狗。李女士见狗甚是可爱于是上前逗狗,当时刘女士未给爱犬栓狗绳,小狗将李女士咬伤。刘女士表示要立即送李女士去医院,但李女士碍于两家邻里关系没有立即跟随刘女士去医院就医,后致病情延误,原本只需要800元治疗费,最终却花费了6000元。那么此时李女士的治疗费应当由谁支付呢?
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除了损害是因受害人自己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所致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刘女士饲养的狗咬了人,刘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李女士被咬的结果是由其逗狗的行为所致,即李女士对于自己的受伤结果具有过错,故本案可以适当减轻刘女士的赔偿责任,刘女士不需要赔偿李女士支付的全部治疗费。另外,由于李女士拒绝立即就医的行为,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病情加重、医疗费用增加,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对于损失扩大部分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提示
饲养宠物需依法依规,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作为宠物主人的一方,外出遛狗时应对犬只加强管理,使用犬绳牵引,以免给他人及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关于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也就是说即使被侵权人是受害方,但只要其有过错,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如果因为其故意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就损失扩大部分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因而,出现侵权纠纷时,应妥善处理,及时解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文/律师助理 张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