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于2020年7月2日入职A食品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等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是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张某的日常工作均由部门领导李某统一安排和管理,并由李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发放工资。2021年5月3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A食品公司提出辞职。随后,张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食品公司在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A食品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问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可以得到支持。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首先,A食品公司与张某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张某的日常工作由部门领导李某统一安排和管理,李某作为A食品公司的部门领导,其代表A食品公司行使对张某的劳动管理权,可以视为张某接受了A食品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了A食品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最后,A公司作为食品公司,张某所从事的食品生产、加工工作属于A食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依法应认定张某与A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A食品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招用张某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至张某提出离职前一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认定张某与A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A食品公司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二倍工资。
文/李成龙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