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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住宅 应担何责?”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7月21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首都晚间报道》栏目采访,就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住宅 应担何责?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浙江林女士5年前在自己的老家买了一栋别墅,因为常年在杭州工作,所以一直没有在别墅居住。由于考虑到可能长期不住,买房后不久,林女士将钥匙留给了物业,由物业帮忙定期对房子进行采光通风。

2019年林女士正在杭州的家中看电视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的别墅竟然成了电视剧女主角的家。后林女士发现别墅内多处设施损坏,于是林女士将物业公司、影视公司以及电视剧播出平台告上法庭。

那么,该案件中谁应该承担责任?林女士应该怎样追讨自己的损失?

律师分析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住宅应承担侵权责任

岳屾山律师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有权使用、处分和获得相应的收益。比如,可以把房屋出租或者提供给剧组使用,这是业主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如果没有获得业主的授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房屋进行使用和出租。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业主把房屋的钥匙交给了物业公司,但只有在着火、漏水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物业才可以进入房屋进行相应的救急或处理。把钥匙给物业并不等于允许物业可以随意进入住宅,随意使用,更不等于允许物业利用房屋出租获益。显而易见,不管前一个物业公司还是后一个物业公司,如果是在没有获得业主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把业主的房屋提供给剧组使用并获益,都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应该将出租房屋的收益支付给业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至于剧组是否应该担责,需要具体分析,比如要看剧组是不是善意的,是否知道该房屋已经售出、而物业并没有获得业主的相应授权等。如果剧组知道该房屋已经售出,但是物业提供了虚假的业主授权,那么剧组有理由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利把房屋提供给他们使用,这时剧组不构成侵权,否则,剧组有可能会构成共同侵权,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讲,播出平台在侵权过程中可能并不会存在过错,也没有参与其中,所以不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