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至9月、2020年4月至4月为某房地产楼盘和A公司全场独家销售期间,所有在售楼处购房的客户均为A公司客户,甲方直接向A公司结佣。在此期间,A公司与B公司和C公司签订分销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B公司和C公司带看的客户成交后,A公司向两家公司结佣。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在A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他被告人获取客户信息,并将20名自然到访客户虚构为B公司和C公司带看客户,并在 APP上进行报备。由A公司将佣金转账至为B公司和C公司对公账户上,并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坤、C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账至被告人等人账户完成获利。经审计,被告人赵某某涉案佣金8单,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获利人民币4000元。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某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委托人沟通案件客观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辩护方案。一审法院审理结果: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经过全面的阅卷,并了解案件全面客观事实后,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坦白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三、被告人赵某某积极退赃,并依法取得被害人的完全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五、被告人赵某某完全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取得部分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