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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帮助伪造证据罪

代理律师:黑龙江分所 朴学松

一、案情简介

孙某涉嫌以帮助某法院院长步某某的亲属朋友办理购买房屋事宜的方式,向步某某进行行贿。朱某某篡改购房意向书,试图掩盖孙某行贿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朱某某委托岳成所朴学松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经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被告人朱某某虽认定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但从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辩护人对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主要动机进行了分析,被告人朱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只是按领导指示办事,其只是知道孙某某被检察机关留置,具体涉及何事并不清楚,因此并不具有明知孙某行贿事实仍为其伪造证据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