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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 | 男子酒后肇事逃逸,竟前往烧烤店二次饮酒?

男子酒后肇事逃逸

竟前往烧烤店二次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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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许某凌晨酒驾发生剐蹭后,趁民警不备翻越护栏逃离,随后前往烧烤店再次饮酒。被抓获时,其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

许某到案后拒不认罪,辩称血液酒精含量系“二次饮酒”所致。

法院审理认定,许某刻意逃离现场并在抽血前再次饮酒,主观规避检查意图明确,结合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并因许某曾醉驾被不起诉处理,屡犯不改,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醉驾认定的核心是行为人驾驶车辆时的身体状态,而非事后饮酒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检查时或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这意味着,企图通过“事后补酒”制造事实模糊地带的行为,不仅不能脱罪,反而会因规避执法、拒不认错被依法从重处罚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发生事故后应依法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以投机方式规避查处。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张媛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