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大庆电视台《今晚30分》栏目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主任岳婷律师。岳律师就“租客在出租屋内触电身亡 房东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法律评论。
内容简介
房屋租赁期间因线路老化或家电漏电导致租客触电身亡,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许多房东认为房屋交付后风险即转移,甚至在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租客自负”以图免责。那么,这种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房东能否通过此类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什么情况下房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岳婷律师表示,此类人身损害纠纷适用《民法典》侵权编的过错责任原则,核心在于判断房东是否全面履行了房屋用电安全保障设施维修的法定义务。房屋水电管线、配套家电的基础安全保障义务法定归属于房东,不能通过格式性合同条款转移。如果房东存在过错,需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若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合同中“一切后果由租客承担”的免责条款,岳婷律师明确,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中预先免除一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约定的,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仍会审查房东是否存在设施维护过错并据此判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岳婷律师进一步说明,只有当损害完全由租客单方过错造成,且房东已完整履行全部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无需承担责任。例如,出租前对全屋电路、热水器、空调等家电进行全面检修并安装合格漏电保护器,留存检修票据和设备合格证;或者在租赁期间收到租客报修后,24小时内联系专业电工上门维修,无拖延推诿行为。